作者:康淑華(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2/4 《蘋果日報》論壇《都是家暴丈夫的錯嗎》一文,引發一些家暴實務工作者的討論。身為文中所提到的推動家暴防治法的婦女團體一員,本會深感有責任對於不同於作者的觀點提出說明及釐清,也希望藉此引發對話及討論。
首先,作者指出在其研究中,許多丈夫都表示,自己並沒有家暴,認為司法、警察及社工過於草率及主觀,甚至強調家暴法的執行,反而造成夫妻兩造的衝突更加惡化,男性的生命經驗及無奈不被認同。婦援會認為,男性施暴者的施暴行為的確該被理解、協助,但作者此一觀點並沒有提到施暴者本身對於施暴的責任為何?他們是否該先為自己的暴力行為負責,而非把過錯歸因於家暴法,並將「因為我不被家暴法及大家理解,所以我可以打人,甚至駕車衝撞總統府」這樣的行為予以合理化。
第二、作者的另一個重點在於認為司法在家暴案件的審判上對施暴者並不合理。事實上依照我國現行的家暴法,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民國102年司法院的統計資料為例,地方法院核發保護令共14045件,同年度卻只有1529件的施暴因為違反保護令受到審理,而在受審理的案件當中,實務上更有超過9成的判決結果,是僅僅判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而得以易科罰金。換句話說,目前家暴法的司法判決其實對於施暴者暴力行為的罰責評價是非常不足的。也因此,我們看到過往有很多受暴婦女即使拿了保護令,仍被加害人傷害甚至致死的案件。因此,司法結果往往並非對施暴者不合理,反而是對受暴者更加不合理。
第三,作者所提的家暴法對於家暴丈夫造成「犯罪標籤」多於「暴力防治」的效果。在這一點,我們認為目前家暴法的確在加害人的處遇計畫上應更加著力,提高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的比例。如果政府不投入資源協助施暴者改變施暴行為,理解施暴者的困境,家暴法就的確只能流於設計許多對於被害人的「監控」方式以防止暴力的發生,卻對加害人的施暴行為一籌莫展。
最後,作者仍把家暴視為「婚姻衝突」,而忽略掉家暴的本質在於一方對於另一方長期的權力控制關係,而非僅僅只是一般的婚姻衝突。司法體系在審理家暴案件時,不僅會檢視如驗傷單等證人證物,且多會考量當次受暴者的受暴狀況,過往的受暴歷史,以及再受暴的可能性,被害人仍須經過審慎開庭程序方能獲得核發通常保護令。因此,大多數的判決我們認為並非如作者所提的輕率態度,把張德正的行為指為家暴法的問題,其推論或許過於簡化。
張德正不被《家暴法》及外界理解,不代表他的行為可以被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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