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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翔董事會通過修訂10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等事宜
Sep 23rd 2013, 02:09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3685)政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民國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暨決議通過民國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02/09/18
2.公司名稱:政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經102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發行總額為2百萬股,發行價格為無償配發。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9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36000號函申報生效,並依函文指示辦理於民國10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中明確表示採行之保管方式,並於發行前提報董事會修正。
(2)本公司於102年9月18日董事會通過修訂民國10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明確表示採行之保管方式,修改條文說明如下:
第五條、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等)之決定方式:
修改前:
(一)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四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二)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時,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與註銷,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規定之限制。
(三)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繼承人得取得其既得權利。
(四)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一般死亡、資遣及開除)及留職停薪: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或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與註銷。
修改後:
(一)既得條件: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四年仍在職,未有違反法律、契約、義務、規則等情事之一者,且期滿日前一年度該員工個人績效考核條件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得既得股份比例:25%。
(二)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時,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與註銷,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規定之限制。
(三)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繼承人得取得其既得權利。
(四)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一般死亡、資遣及開除)及留職停薪: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或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與註銷。
(五)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六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或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六)其他約定事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交付信託保管,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七條、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修改前:
(一)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設定、轉讓或贈與他人,亦不得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得參與配股、配息。
(三)與本公司普通股具相同之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
修改後:
(一)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設定、轉讓或贈與他人,亦不得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得參與配股、配息。
(三)與本公司普通股具相同之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第十條、其他重要事項
修改前:
(一)本辦法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修改之。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或透過集保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等方式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改後:
(一)本辦法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修改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本公司於102年9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0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股,增資基準日為102年9月30日,並授權董事長得因實際作業需求調整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相關資訊,請參閱本公司102年3月1日及102年8月8日發布之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之重大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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